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72號
- 抗告人
-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救字第7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