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104年度救字第72號
- 原告
-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 被告
- 中天新聞
- 被告
- 八大新聞
- 被告
- 中國時報
- 被告
- 中時晚報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天新聞、八大新聞、中國時報、中時晚報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含訴訟救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含訴訟求助之聲請),未據於起訴及聲請狀上載明被告中天新聞、八大新聞、乙○○○、甲○○○之正確公司名稱及公司設立登記地址,暨各該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地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僅具狀請求本院依職權調查,應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