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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428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428號

原告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綺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
被告
梁文信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合夥關係不存在,而被告住所地位在屏東縣屏東市,此有被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嗣經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復未陳明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且同意本件移至管轄法院審理,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42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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