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648號
- 原告
- 林怡珍
- 原告
- 方建程
- 被告
- 張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依原告民國104 年8 月3 日所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顯示,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經通知後表示伊等設籍於高雄市,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自難憑採。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