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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648號

原告
林怡珍
原告
方建程
被告
張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依原告民國104 年8 月3 日所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顯示,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經通知後表示伊等設籍於高雄市,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自難憑採。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4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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