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
- 原告
- 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財正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秉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雅嫺律師
- 被告
- 蔡鈜丞
蔡昀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全部、萬分之208)及其上同段144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信託登記,茲以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對被告蔡鈜丞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3,602,512元,而系爭房地價額為3,830,986元【計算式:
(69.53+748.3×208÷10000)㎡×公告土地現值40,000元/㎡
+建物現值427,200元=3,830,9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2,5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9
00元,應再補繳25,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