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

撤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

原告
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正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雅嫺律師
被告
蔡鈜丞

      蔡昀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全部、萬分之208)及其上同段144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信託登記,茲以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對被告蔡鈜丞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3,602,512元,而系爭房地價額為3,830,986元【計算式:

(69.53+748.3×208÷10000)㎡×公告土地現值40,000元/㎡

+建物現值427,200元=3,830,9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2,5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9

00元,應再補繳25,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信託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