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9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984號
- 原告
- 張桓魁
- 被告
-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景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8,570 元(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96年度房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案就系爭建物之鑑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2,880元,應再補繳34,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