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消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