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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消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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