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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9號

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許仲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930,000 元,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930,000 元,惟本件為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之訴訟,依同法第52條,其標的價額超過600,000 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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