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9號
- 上訴人
-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雲
- 訴訟代理人
- 謝以涵律師
許仲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930,000 元,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930,000 元,惟本件為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之訴訟,依同法第52條,其標的價額超過600,000 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