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3號
- 聲請人
- 陳肇煌
- 聲請人
- 曾瑞榮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玉治
- 共同代理人
- 王銘鈺律師
- 相對人
-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三中
- 訴訟代理人
- 郭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04年10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次,系爭事件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均於法庭上表示同意,且經記明筆錄及由其簽名(見系爭事件卷第85頁、第86頁),而參酌聲請人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