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
陳肇煌
聲請人
曾瑞榮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玉治
共同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相對人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三中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04年10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次,系爭事件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均於法庭上表示同意,且經記明筆錄及由其簽名(見系爭事件卷第85頁、第86頁),而參酌聲請人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