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63號
- 原告
- 梁楊淑貞
- 被告
- 李雅婷即元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與梁秀鈺間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1 樓房屋自民國104 年8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之租賃契約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