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63號原 告 梁楊淑貞 被 告 李雅婷即元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與梁秀鈺間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1 樓房屋自民國104 年8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之租賃契約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