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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8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84號

原告
黃千瑜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大寮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22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4 年度救字第232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8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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