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9號
- 原告
- 王順隆
- 法定代理人
- 王秋萍
- 訴訟代理人
- 鄭明達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敏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4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 年
度救字第7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9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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