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4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郭雅慧
- 被告
- 林寶琴
- 被告
- 林馬寡
- 被告
- 林寶珠
- 被告
- 林寶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識涵律師
- 被告
- 林仁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 被告
- 林慈欣
- 被告
- 林貴元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被告即債務人乙○○分割因繼承林水見而公同共有之遺產,惟被告甲○○抗辯被繼承人生前已立遺囑為遺產分配,乙○○並無繼承權,因乙○○等人爭執遺囑真正,另案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度重家訴第19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審理中,乙○○對被繼承人遺產是否有繼承權,影響原告是否得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故本件即以該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裁定命於另案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上開事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5 年10月28日駁回上訴,於105 年11月14日確定,有另案一審民事判決及二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可憑(本院卷二第24-29 頁),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自得依原告之聲請(本院卷二第5 頁)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