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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4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賴文姍楊佩蓉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4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告
林寶琴
被告
林馬寡
被告
林寶珠
被告
林寶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告
林仁芬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告
林慈欣
被告
林貴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被告即債務人乙○○分割因繼承林水見而公同共有之遺產,惟被告甲○○抗辯被繼承人生前已立遺囑為遺產分配,乙○○並無繼承權,因乙○○等人爭執遺囑真正,另案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度重家訴第19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審理中,乙○○對被繼承人遺產是否有繼承權,影響原告是否得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故本件即以該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裁定命於另案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上開事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5 年10月28日駁回上訴,於105 年11月14日確定,有另案一審民事判決及二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可憑(本院卷二第24-29 頁),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自得依原告之聲請(本院卷二第5 頁)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