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瑞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佳瑛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78,000元(依上訴人提起上訴之範圍:占用面積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3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