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
- 上訴人
- 薛家鈞
- 即原告
- 蔡佩蓁
- 被上訴人
- 薛金城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