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2,5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