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2,5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6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