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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2,5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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