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洛陽山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柯雅傛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吳美花

      江展昀

      簡瑞美

      陳美貌

      謝碧緣

      胡陳秀蘭

      張超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29,500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原判決主文第2項金額共379,500元,合計為2,02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