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私立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鍾紹和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良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良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