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私立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鍾紹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良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