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199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重訴字第199 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固款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37,500元,又上訴人係就本事件全部提起上訴,故其上訴利益即為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31,368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