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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撤銷信託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訴訟代理人
廖聖文
相對人
黃喜男
即被告
黃清益

      黃阿榮

      黃清安

      薛文益

      黃柄興

      黃國展

      黃耀琦

      黃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78 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下稱本件)中被告黃喜男、黃清益、黃阿榮及黃清安等人之利害關係人,為瞭解本件訴訟情形,並抄錄及影印卷內文書,爰聲請本院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本件訴訟之卷內文書並主張為被告之債權人,惟查,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卷內文書有何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未為釋明,亦未有得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再者,聲請人縱係被告之債權人,與系爭事件卷內之訴訟文書不必然存在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相對人間於系爭事件中之攻擊防禦方法及其是否成立,效力亦不當然及於聲請人,揆諸前揭說明及規定,聲請人至多僅係與本件被告間具有經濟上利害關係之人,未能釋明與本件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閱卷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信託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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