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崑龍(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黃崑虎(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棟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 萬4,933 元(〈756+204+367+191+119+283+418+132+474 〉×14600 ×2/3 =00000000),應繳裁判費39萬6,31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淑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