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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84號

債權人
童子騰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祺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祺敏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景祥國際有限公司,按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由該票據記載之方式,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尚難謂非有為本人代理之旨之記載,自非共同發票人(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祺敏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8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