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30號
- 債權人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淑貞即型男主廚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型男主廚餐廳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蔡淑貞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