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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0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098號

聲請人
嚴娟娟
相對人
李偉仁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105年度司票字第2098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即提示日   │        │
├──┼───────┼──────┼───┼──────┼────┤
│001 │104年12月30日 │2,000,000元 │未  載│105年4月4日 │240926  │
├──┼───────┼──────┼───┼──────┼────┤
│002 │104年12月30日 │2,500,000元 │未  載│105年4月4日 │240927  │
└──┴───────┴──────┴───┴──────┴────┘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09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