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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勁博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本訴部分命其給付勁博公司新臺幣(下同)467 萬5677元本息不服,聲明請求改判駁回勁博公司之訴;另就上開判決反訴部分駁回其對勁博公司請求99萬1306元本息部分不服,聲明請求改判勁博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9萬1306元本息,核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467 萬5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998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則為99萬1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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