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10號
- 原告
- 謝孟霖
- 原告
- 謝宛庭
- 原告
- 謝佩璇
- 原告
- 謝巧玲
- 原告
- 謝少奇
- 原告
- 謝慧玲
-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 謝松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豐明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郭美娟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六人共同起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6,64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5
0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