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2號
- 原告
- 曾柳月治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操律師
- 被告
- 柯曾芳玉
柯文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206 )暨其上同段3324建號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茲以上開房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368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4,020 元/ ㎡×942.25㎡×權利範圍206/10000 )+建物現值473,200 元=2,686,36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原告主張對被告柯曾芳玉之債權額本金998,4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8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