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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告
曾柳月治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告
柯曾芳玉

      柯文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206 )暨其上同段3324建號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茲以上開房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368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4,020 元/ ㎡×942.25㎡×權利範圍206/10000 )+建物現值473,200 元=2,686,36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原告主張對被告柯曾芳玉之債權額本金998,4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8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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