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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謝雨真王琁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上訴人
即被告
允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輝
上訴人
即被告石昭永即石昭永建築師事務所

      陳鵬宇即陳鵬宇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志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玖拾柒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47,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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