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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薛智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薛家鈞等因105年度訴字第45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25,000元(計算式:起訴時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00元×85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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