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智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薛家鈞等因105年度訴字第45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25,000元(計算式:起訴時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00元×85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