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3號
- 上訴人
- 原告
- 陳懿德
- 訴訟代理人
- 郭國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提出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並命被上訴人許惠貞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0 萬4,588 元,且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2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