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選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選字第3號
- 原告
- 楊天錫
- 被告
- 中央選舉委員會
蔡英文
馬英九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 條、第11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章「選舉罷免訴訟」之規定,起訴主張105 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當選人當選無效訴訟,依前揭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高等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