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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選字第3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郭慧珊楊佩蓉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選字第3號

原告
楊天錫
被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蔡英文

      馬英九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 條、第11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章「選舉罷免訴訟」之規定,起訴主張105 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當選人當選無效訴訟,依前揭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高等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選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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