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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變更股東名簿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鈞鴻
法定代理人
吳尚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9,263元〔計算式:4,891,589元(變更登記予原告之股份核定價額)+1,227,674元(應給付原告之現金股利)=6,119,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3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費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股東名簿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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