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存富
- 兼輔佐人
- 李育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瑜亭律師
林夙慧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
華民國105 年8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陸拾玖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李存富新臺幣(下同)3,033,100 元、上訴人李育偉500,000元,及均自民國104 年5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3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