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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6號

上訴人
林春葉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即被告
上訴人
呂秀齡 住台南市○區○○街000巷00號
即被告
被上訴人
范宗明 住台南市○區○○路0000號
即原告
陳銘杰 住台南市○○區○○○街○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二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二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106 年5 月13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林春葉補繳二審裁判費、於106年5月15日裁定通知上訴人呂秀齡補繳二審裁判費補費裁定分別於106 年6 月2 日送達林春葉( 106 年5 月22日寄存送達)、106年05月18日送達呂秀齡,均有送達證書可稽(卷第353、361頁)。

三、上訴人二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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