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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黃新益
被上訴人
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00 元(35,000×12×10=4,200,000 ),應繳裁判費原為新台幣63,87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本件上訴人目前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1,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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