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1號上 訴 人 黃新益 被 上訴 人 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00 元(35,000×12×10=4,200,000 ),應繳裁 判費原為新台幣63,87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本件上訴人目前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1,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