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黃新益
- 被上訴人
- 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00 元(35,000×12×10=4,200,000 ),應繳裁判費原為新台幣63,87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本件上訴人目前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1,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