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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朱建彰
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王崙伍
債權人
陳盈秀即陳宜雪之繼承人

      陳盈蒨即陳宜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聲請人名下有天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惟該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並因經營不善停業,該部分執行無實益,不予處分,執行程序係就聲請人提出之現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款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質借款分配,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清算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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