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國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國字第27號
- 原告
- 陳俊君
- 被告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周章欽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079號裁定,命其於訴訟救助案件(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11 號)裁定確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此裁定已於105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而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11 號駁回原告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及公示送達證書及公告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