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3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359號
- 原告
- 陳俊君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 被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一堅
- 被告
- 湯寶隆
- 被告
- 蘇泰盈
- 被告
-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阿明
- 被告
- 葛祐豪
- 被告
- 蔡容喬即蔡佳蓉
- 被告
-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崧
- 被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詠睿
- 被告
- 李葆仁
- 被告
- 陳佩貞
- 被告
- 陳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裁定(105 年度補字第1247號),命原告如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250元,此裁定已於105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至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 130號裁定駁回聲請,該駁回聲請裁定於105 年7 月7 日送達原告後,原告並未提出抗告而確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