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郭文艷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勁博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本訴部分命其給付勁博公司新臺幣(下同)467 萬5677元本息不服,聲明請求改判駁回勁博公司之訴;另就上開判決反訴部分駁回其對勁博公司請求99萬1306元本息部分不服,聲明請求改判勁博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9萬1306元本息,核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467 萬5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998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則為99萬1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