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2號上 訴 人 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 LTD.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495,1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