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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 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495,1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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