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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
    童琴

  • 上訴人
    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2號上 訴 人 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 LTD.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495,1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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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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