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1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2號
- 上 訴 人
- 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 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495,1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