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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30號

上訴人
朱鵬孫
被上訴人
張育銘即銘泰茶行
訴訟代理人
張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上午10時20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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