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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4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維君林幸頎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41號

上訴人
林婉莉
被上訴人
方致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上訴人撤回上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林幸頎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4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