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5號
- 原告
- 吳進發
原告與被告張簡俞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
字第 13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告與被告張簡俞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
字第 13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