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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告
謝孟霖
原告
謝宛庭
原告
謝佩璇
原告
謝巧玲
原告
謝少奇
原告
謝慧玲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謝松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郭美娟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六人共同起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6,64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5

0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1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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