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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告
胡少卜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仁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非法解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情,揆諸上開規定,應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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