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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6號

聲請人
徐珮玟
兼法定代理人
劉瓊月
法定代理人
徐雯輝
相對人
四季台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莊國泰

原告與被告四季台安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1,88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3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55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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