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 原告
- 玉山當舖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祥
原告與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告與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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