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原告與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