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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告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原告與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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