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朱宏義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信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61,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6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