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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4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告
朱宏義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信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61,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62 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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