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4號
- 原告
- 朱宏義
- 訴訟代理人
- 唐國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信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61,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62 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