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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8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告
楊福順
被告
峻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被告
義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松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原告陳報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所載,原告之出資額分別為62萬元、60萬元,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訴訟標的價額為122 萬元。茲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與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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