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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告
羅香蘭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俊謀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

字第8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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